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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失信被执行人将受任职限制

近日,省工商局下发《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依法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信用惩戒的通知》,要求全省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对最高人民法院向工商总局提供的失信被执行人依法实施任职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不得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

依据《公司法》、《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工商总局等8部委签署的《关于印发〈“构建诚信惩戒失信”合作备忘录〉的通知》,今后,在企业申请办理失信被执行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登记或者董事、监事、经理备案时,工商登记业务系统会根据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的数据进行实时拦截,自动弹出警示窗口,提示限制原因,并自动生成《申请人告知单》。登记注册工作人员根据系统提示,不予受理企业的相关登记备案申请,并向企业出具《申请人告知单》。已履行偿债义务的失信被执行人向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法院提出删除申请,执行法院将其从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中删除,最高人民法院将更新后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通过专线网络交换至工商总局,相关限制自动解除。

目前,省工商局已经完成登记业务系统改造和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的下载应用,并已上线运行。